首个市场监管行业标准《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发布,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目前,自然人网店约占平台内经营者总量的57%,是网络交易经营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海量的自然人网店既是活跃平台经济的重要主体,也是培育新生经营主体的重要来源,在稳增长、促消费、保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各网络交易平台对自然人网店管理的标准不统一,自然人网店良莠不齐、鱼龙混杂,是侵权假冒、虚假宣传等问题的重灾区。这些问题既不利于自然人网店进一步发展壮大,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影响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4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首次以行业标准形式对自然人网店“全流程全链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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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办理登记的经营主体,还包括依法不需要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自然人主体(以下统称自然人网店)。
自然人网店包括:
· 通过网络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个人;
· 通过网络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的个人;
· 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人;
· 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个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年交易额超10万元的电商经营者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大核心变化
《管理规范》共八章、四个附录,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入驻、运营、退出和数据报送等方面管理的要求。
一、统一入驻标准:从“随意开店”到“实名追踪”
统一采集信息:平台需按“最小必要原则”收集实名认证、支付账户、实际经营地址等核心信息。
二、统一运营规则:从“放任自流”到“动态管控”
强制信息公示:店铺页面需清晰展示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增设信用正向激励条款: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可根据自然人网店的经营历史、信用记录、消费者承诺履行、用户评价等情况,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情况,建立信用正向激励机制,对于信用评价较好的自然人网店,可提供相应的经营保障服务。信用正向激励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在违规申诉与处理、营销活动支持等场景下,为信用良好的自然人网店设置优先或简化的人工及在线服务流程;
· 为信用评价良好的自然人网店延长考核间隔;
· 为信用评价良好的自然人网店适当减免网络交易平台内的技术服务费或佣金。
三、统一退出机制:从“卷款跑路”到“有序清退”
信息公示法定义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进行信息公示管理,并满足下列要求:
· 在自然人网店从事经营活动的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 信息公示期满后,应在自然人网店提出退出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审核通过前,自然人网店可撤销退出申请。
保护消费者兜底条款:对于强制退出的自然人网店在途交易,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 对已成交未发货的订单,可关闭交易并退款;
· 如果禁限售类商品已发货,应要求自然人网店在指定期限内召回已发货未签收的违规商品,并对相应订单操作退款;
· 如果对消费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可从保证金等扣划相应的款项,用以偿付自然人网店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相关费用等;
· 如果自然人网店行为涉嫌构成违法犯罪,应协助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统一数据报送标准:从“各自为战”到“智慧监管”
统一报送标准:平台经营者需对自然人网店的信息记录保存,并需向监管部门同步店铺数据,为网络交易智慧监管奠定数据基础。
《管理规范》属于自愿性、推荐性行业标准,未增加强制性义务,有利于引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提升对平台内自然人网店的管理水平;有利于督促自然人网店合规经营,实现健康规范发展;有利于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管理规范》详情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阅
内容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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