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沙市电子商务协会是由长沙市范围内从事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应用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加强交流和合作,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长沙市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 中共长沙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本会的网址:www.cseca.net。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对政府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划、政策、法规、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推动贯彻和实施;
(二)促进“行规行约”的建立和完善,提倡自律和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
(三)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总结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加强国内外城市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六)促进城市间合作,共同推广发展电子商务新技术的应用,为跨城市发展电子商务牵线搭桥;
(七)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电子商务业务和课题研讨,协助企业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产品、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
(九)完成政府管理部门或会员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八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本会的党建工作由理事会负责。本会鼓励把非中共党员的负责人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会负责人。如本会负责人中暂时没有三名以上中共正式党员的,应按照要求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九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本会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材料,包括:
1. 公司简介;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公司LOGO源文件。
(三)由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提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请协会提供帮助;
(六)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七)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执行会长主持。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50%;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八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协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协会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五条 选举协会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三)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第三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执行会长主持会议。
第三节 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成员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30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会长办公会会议须有2/3以上会长办公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办公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成员4次不出席会长办公会会议,自动丧失会长办公会成员资格。
第三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会长办公会会成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长办公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会长办公会会议,由执行会长主持会议。
第四十一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如遇有本章程未规定之事项需要处理解决的,会长办公会可制定相应的章程修正案来处理,待重新修订本章程时再将修正案列入修订后的章程。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副会长11-30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决定;
(六)牵头处理本协会重要事务。
第四十七条 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受会长委托开展工作,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二)执行会长办公会决议;
(三)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督促相关决议落实;
(四)负责拟定协会年度发展规划,督促秘书处完成年度工作计划;
(五)代表协会参与政府对接活动、行业会议、对外交流及宣传活动等;
(六)以协会本年度财务收支平衡为目标,落实会长办公会审定的年度财务预算;
(七)按审批权限签署协会财务票据、相关文件、协议、合同等。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八)负责协会日常经费管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人数较少的,可以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监事长;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会长办公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会长办公会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会长办公会成员)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20日第十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